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民初80号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600550030D。
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育红,女,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席育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