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297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翠平,女,1979年12月29日生,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包翠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