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141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章毅百货购物商场,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经营者:章毅。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章毅百货购物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章毅百货购物商场在诉讼中已及时履行赔偿款15000元,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