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70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史浩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鸿标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城厢社区城厢街(A)。
经营者:沈正红。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阳县鸿标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主张的赔偿数额为20000元。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