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50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列武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华北城F区15-113。
经营者:郑洪升。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列武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白俊勇人民陪审员 郑和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