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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劲林、杨青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3刑初550号
案件名称王劲林、杨青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劲林;杨青文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3刑初55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劲林,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吴川市。

因本案于2020年2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剑威,广东广信君达(白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邬梓彤,广东广信君达(白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杨青文,男,199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吴川市。

因本案于2020年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辩护人焦国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劲林、杨青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索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王劲林、杨青文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25日,被告人杨青文向杨振泰(另案处理)购买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80箱共25000个。

同日15时许,被告人杨青文以人民币90000元的价格将该批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出售给王劲林。

2020年2月5日,被告人杨青文被抓获归案。

2020年1月22日至1月25日,被告人王劲林以人民币162650元的价格将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115箱共计39500个出售给白升佘(已判刑),并通过货拉拉将口罩送至白升佘指定的收货地点广州市荔湾区花湾路593号等。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王劲林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王劲林、杨青文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劲林、杨青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劲林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青文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劲林、杨青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没有异议。

被告人王劲林的辩护人另提出以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被告人从中获得的利润是正常的转售差价。

2、被告人的转介绍行为只是纯居间作用,犯罪作用轻微,造成的后果较小,影响轻微。

3、被告人没有销售或者囤积口罩故意抬高价格的行为。

4、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认罪态度良好。

5、被告人认罪认罚,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积极主动退赃。

6、被告人无偿捐赠八千个口罩给村委抗击疫情,其本质上没有打算通过新冠疫情发财。

7、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量刑。

被告人杨青文的辩护人另提出以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有坦白情节。

2、被告人认罪认罚。

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4、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缴纳罚金。

综上,请求法院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抽样笔录、犯罪财富调查报告、快递单、情况说明、支付宝转账记录、商标注册证、转账记录等书证,现场照片、手机照片、微信号等物证,证人杨某泰、杨某、杨某林、白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王劲林、杨青文的身份材料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劲林、杨青文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劲林、杨青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劲林、杨青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退赃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其余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劲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日起至2021年5月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杨青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5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追缴被告人王劲林违法所得人民币162650元,被告人杨青文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

四、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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