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4374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立,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罗灿,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曦公司)与被告杜罗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紫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罗灿、淘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紫曦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杜罗灿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全部侵权产品予以销毁;
2.淘宝公司立即清除杜罗灿所发布的侵权广告信息;
3.杜罗灿向紫曦公司赔偿30000元(包含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
4.本案诉讼费由杜罗灿承担。
庭审中,紫曦公司确认侵权商品链接已经删除,自愿放弃第1、2项及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1089172号“”、第1210777号“卡宾”与第9282803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三个商标均由原告大量使用与宣传推广,并获得市场肯定。
特别是第1089172号“”商标,于2010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2017年9月,原告发现杜罗灿通过淘宝公司的网络平台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严重损害原告的品牌形象,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杜罗灿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淘宝公司书面答辩称,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因用户发布商品或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本案中,被告杜罗灿是会员名“发财0007”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二、淘宝公司在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尽到注意义务,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原告紫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杜罗灿、淘宝公司未提交证据。
原告紫曦公司提交的证据2驰名商标批复,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原告紫曦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4月7日,紫曦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928280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裤子、鞋、袜等,有效期至2022年4月6日。
1998年9月28日,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袜、帽、皮带(服饰用)。
上述商标经多次核准转让,2016年3月20日,紫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该商标。
上述商标经多次核准续展注册,现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7日。
1997年8月28日,福建省石狮市进盛鞋服发展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
上述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多次核准转让,2011年1月20日,紫曦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上述商标经多次核准续展,现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
2018年9月5日,紫曦公司委托代理人彭艳梅来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使用公证处电脑登录淘宝网,在掌柜名“发财0007”开设的“d[s108203389]”淘宝店铺内购买名称为“男士短袖t恤夏季卡宾新款衬衫领打底衫polo衫半截袖上衣服体恤衫”的商品,支付108元,形成单号为212618683085106054的订单,订单信息中显示昵称:发财0007,真实姓名:杜**。
查看商品详情,显示价格108元,已售13件,累计评论3,交易成功8,宝贝详情中显示品牌:cabbeen/卡宾。
2018年9月8日,紫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艳梅在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工作人员监督下在公证处拆开快递单号为801405538635210531的快递包裹,公证人员某包裹及物品拍摄后封存交彭艳梅保管。
2018年9月17日,广东省广州市粤公证处出具(2018)粤广南粤第7096、7695号公证书。
紫曦公司为上述公证支出公证费1600元。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使用法庭电脑,通过相应用户名及密码登陆淘宝网,在我的淘宝-已买到的宝贝项下查找到编号212618683085106054的订单,查看订单详情,显示卖家信息:昵称:发财0007,真实姓名:杜**;
物流信息:物流公司:圆通速递,运单号:801405538635210531。
当庭查验公证实物,内有圆通速递详情单一份,单号为801405538635210531,卡其色POLO衫一件,退换货登记表一张,吊牌一组,无涉案商标标识。
紫曦公司确认未生产或授权生产涉案样式的POLO衫。
淘宝公司确认掌柜名为“发财0007”的淘宝店铺“d[s108203389]”由杜罗灿注册。
本院认为:紫曦公司系第9282803号“”注册商标、第1210777号“卡宾”注册商标、第10891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杜罗灿开设网店销售涉案商品,名称中使用的“卡宾”文字,商品详情品牌中标注的“cabbeen/卡宾”字样,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其中,“cabbeen”字样与紫曦公司第1089172号、第9282803号商标比较,字形相似,字母、读音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卡宾”标识与紫曦公司第1210777号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涉案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服装构成相同商品。
涉案商品上无涉案商标标识,紫曦公司确认未生产或授权生产过同款涉案商品,因此,杜罗灿未经紫曦公司许可在商品名称及品牌描述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紫曦公司自愿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故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紫曦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根据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确定,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因素:1、涉案商品价格108元,已售13件,累计评论3,交易成功8;
2.紫曦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购物费并委托律师出庭。
综上,依据2013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罗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5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2元,被告杜罗灿负担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