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1刑更3225号罪犯高兰云,男,汉族,1950年1月1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作出(2018)皖122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兰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高兰云不服,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2018)皖12刑终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高兰云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高兰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兰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20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
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其目前家庭经济困难。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颍上县迪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高兰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有证据证实其目前无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
但综合考察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等因素,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兰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