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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武控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82民初2219号
案件名称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武控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武控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382民初2219号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奋进路9号。

法定代表人:屠旭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彩勇、李巧丽,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武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柳市镇西皇社村。

法定代表人:黄柄瑜,总经理。

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山公司)与被告浙江武控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控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丽、被告法定代表人黄柄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被告在生产、销售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的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KB0”商标标识的行为;

2.被告赔偿因其商标侵权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凯公司)于2003年12月25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9类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等商品上注册“KB0”商标,2006年3月7日获得授权公告,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861050号,至今有效。

中凯已授权原告使用“KB0”注册商标,且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

中凯公司在自己首创开发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cps)上大量使用“KB0”商标标识,每年为宣传、推广“KB0”品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再结合中凯公司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及公司管理层、研究人员、一线员工多年的不懈努力,“KB0”品牌荣获得了“浙江省著名商标”、“2018影响中国高低压配电系统十大优秀品牌”等相关荣誉,中凯公司也基于在该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领域的领导者及开拓者地位,荣获高新技术企业、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知名商号等荣誉,并于2015年挂牌新三板,证券代码:832430,印证了“KB0”品牌在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现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网店上销售及宣传推广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的过程中,突出使用“KB0”、“KB0控制与保护开关”、“KB0-32C”等商标标识;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同一地区同行业的从业人员,主观上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KB0”品牌在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恶意在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的过程大量使用与“KB0”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客观上已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同时,被告生产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均未取得“CCC”认证,产品质量根本无法保证,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

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给原告及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产销量大,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方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原告商标的产品,产品来源于武汉梅兰日兰公司。

被告在销售过程中一直是使用武汉梅兰日兰的商标,且网站产品图上也明确标识了该商标,未将中凯KB0作为商标标识使用,没有造成公众误认或者恶意销售中凯KB0产品,不存在侵权。

我方收到传票在第一时间下架的,我方对电气产品性能及专业缺乏足够的认识,故网店是我方把武汉梅兰日兰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和电子样本发给阿里巴巴客服,由客服按照武汉梅兰日兰的资料进行装修,我方未参与实际的产品策划和营销。

网店经营未给原告造成损失,实际网店没有销量,没有获利。

原告滥用诉权,不是所有的电器销售人都是知晓KB0系原告的商标,该标识现在系行业通用名称。

经审理,本院认定:温州中凯电器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准注册第3861050号“KB0”商标,注册有效期为2006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止,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3月6日。

该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设备);

断路器;

继电器(电的);

起动器;

熔断器;

电开关;

电涌保护器;

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

该枚商标注册人于2006年5月24日变更为浙江中凯电器有限公司。

2009年6月21日,该枚注册商标经核准由中凯公司受让。

2018年9月15日中凯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原告使用“KB0”商标,许可期限自2018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

并授权原告对侵犯该枚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并取得侵权赔偿款。

经过多年的经营与宣传,中凯公司在9类/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使用的“KB0”商标于2015年1月1日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2018年12月中凯公司在中国建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主办的影响中国智能建筑电气行业2018年度优秀品牌评选活动中,荣获“高低压配电系统十大优秀品牌奖”。

中凯公司为维护其商标权在本院进行过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

被告武控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子元件及组件、高低压电器及配件、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制造、加工、销售。

在庭审中,原告指控被告在其经营的阿里巴巴店铺,展示产品的标题、产品分类中使用“KB0控制与保护…”,在展示产品的标题、型号中使用了“KB0-32C”字样,与注册商标“KB0”构成相同或近似。

以上事实由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荣誉证书、广告合同、杂志、民事判决书、公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第3861050号“KB0”注册商标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武控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展示的产品标题、产品分类中使用“KB0控制与保护…”,在展示产品的标题和型号中使用了“KB0-32C”等标识均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

经比对,被告武控公司在其官网中宣传、展示的产品为控制与保护开关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属同一种商品。

涉案“KB0”商标,可识别性较强,在市场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武控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官网中展示产品的标题、产品分类中使用“KB0控制与保护…”,“控制与保护开关”系对产品类别的描述,起核心识别作用的是前面的“KB0”,该“KB0”与涉案“KB0”商标相同。

被告武控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展示产品的标题和型号中使用了“KB0-32C”字样,起核心识别作用的是“KB0”字样,与涉案“KB0”商标相同,与后面的文字组合使用,与涉案商标“KB0”构成近似。

上述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对涉案“KB0”商标的侵害。

被告辩称“KB0”系行业通用名称,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

原告主张被告在生产、销售中使用“KB0”标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不予认定。

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第38610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至于赔偿数额,由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用也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的规模、性质、企业成立时间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60000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武控电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第3861050号“KB0”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浙江武控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损失60000元(含合理开支)。

款交本院民三庭转付;

三、驳回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凯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50元,被告浙江武控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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