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刑更119号罪犯倪建功,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禹州市人。
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豫0926刑初3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建功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未履行)。
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
罪犯倪建功于2018年1月12日送入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改造。
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对罪犯倪建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贞,刑罚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祥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罪犯倪建功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交的证据和提请减刑意见无异议,建议依法对罪犯倪建功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建功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共获得表扬四次。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倪建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鉴于该犯非法生产并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未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倪建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