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477号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博,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华南城百利文办公用品店,经营场所:郑州市新郑市华南城一号交易广场。
经营者:刘瑞焕。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华南城百利文办公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