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4989号原告:东阳市好兄弟针织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高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智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重,浙江训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臻兆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车站村。
经营者:李庆仗,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东阳市好兄弟针织厂与被告义乌市臻兆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东阳市好兄弟针织厂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好兄弟针织厂撤回对被告义乌市臻兆电子商务商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由原告东阳市好兄弟针织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