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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翠平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1177号一审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1177号
案件名称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刘翠平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1177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黑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刘翠平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177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平,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妮,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黑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翠平,经理。

被告: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被告:刘翠平,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黑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刘翠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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