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177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翠平,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妮,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黑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翠平,经理。
被告: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被告:刘翠平,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黑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英克莱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刘翠平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