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48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伟山,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伟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