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1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被告:通州区川姜镇时沁床上用品厂。
经营者:陆建忠。
被执行人陆建忠。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通州区川姜镇时沁床上用品厂、陆建忠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湘0103民初61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通州区川姜镇时沁床上用品厂、陆建忠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通州区川姜镇时沁床上用品厂、陆建忠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相关财产管理机构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国土、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
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维权费92000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853.3元(以本金92000元为基数,利率: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1-01-30暂算至2021-03-24),诉讼费950元,执行费1307.05元,以上共计为95110.35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通州区川姜镇时沁床上用品厂、陆建忠的银行存款95110.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