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5592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宜春宜欢有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2民初5592号
案件名称5592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宜春宜欢有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宜春宜欢有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2民初5592号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向阳村(杨锦公路)。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宜欢有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北路780号(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夏侯丹。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宜欢有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律品牌管理(张家港)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