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55号原告:苏州紫微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南郊205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兴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杰,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斌,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蔚蓝环保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幢1012室。
投资人:孙小玲,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紫微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斌、蔚蓝环保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苏州紫微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州紫微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紫微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1元,减半收取计925.5元,由原告苏州紫微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