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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苏州紫微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斌、蔚蓝环保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民初255号
案件名称255苏州紫微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黄斌、蔚蓝环保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紫微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斌;蔚蓝环保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55号原告:苏州紫微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八坼南郊205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许兴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琴,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杰,江苏剑桥颐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斌,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蔚蓝环保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幢1012室。

投资人:孙小玲,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紫微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斌、蔚蓝环保科技发展(苏州)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苏州紫微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州紫微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紫微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1元,减半收取计925.5元,由原告苏州紫微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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