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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93民初10484号
案件名称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93民初10484号 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花卉西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秦远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2号楼5楼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廖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倩兰,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妈餐饮公司)与被告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氪星网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秦妈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成及被告氪星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倩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妈餐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0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4年3月30日提出申请,并于2007年1月14日注册公告,使用类别为第43类:备办宴席、餐厅、餐馆、自助餐馆、提供营地设施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7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上述商标权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秦妈”,并以原告的名义发展加盟,使相关公众产生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以为是原告提供的服务,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被告经营的网站传播范围广,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同时原告因维权产生相应的购买费用、公证费、律师费与交通费等合理支出由被告承担。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情节严重,影响巨大,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明确:1.具体侵权内容为原告的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商业价值,被告发布加盟信息也是作为一个广告在宣传被告自身的网站,使用原告商标的信息来提升网站。

2.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体现为在被告网站广告中进行宣传,且宣传语“合作门槛低”给原告造成了负面影响,拉低了原告的形象及信誉。

3.本案不以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为由主张跨类保护。

被告成都氪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从未侵犯关于“秦妈”的系列商标的商标权:1.被告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区分性,不是类似商标也不是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混淆;

被告作为互联网科技公司的企业性质,提供的是信息汇总展示、以及供生活浏览的服务,名下的快马商机网,是以快马商机网的商标对外提供服务,并以此区分服务来源,被告并未以“秦妈”系列商标对外提供信息服务开展经营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或者浏览者对服务或者商品质量混淆,因此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益。

2.原告与被告的商标类别以及经营范围都存在巨大差异,二者提供的商品服务既不是同一种商品,也不是相类似的商品(服务),不可能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解;

被告经营服务的范围属于国际商标分类第35类,而原告的商标属于第43类;

就实际经营范围而言,原被告经营范围存在极大差异,被告提供的信息服务与原告提供的餐饮推广、餐饮管理等商品或服务也不是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不可能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提供者混淆。

(二)被告网站转载的“重庆秦妈火锅”信息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1.被告不存在恶意侵权行为,也并未以原告的名义发展加盟;

快马商机网所发布的关于重庆秦妈火锅的加盟信息,标明了转载来源,同时予以提示“该项目新闻来源于互联网,项目暂时不在快马商机网提供合作,如果你对其他品牌有合作意向,请下方留言中留言”,还记载,本篇文章为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因内容和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和本网站取得联系,将第一时间删除内容,本站为咨询展示网站,本网页信息来源互联网,本平台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请用户自行与商家联系核实真实性。

同时,网站中的免责声明中也载明“本站为用户提供免费信息展示,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加盟费),如有冒充本站收费行为,请及时报警”。

原告不仅说明了信息来源,也注明了“秦妈火锅”不在快马商机网上提供合作,更不收取任何加盟费,不会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更不会认为是原告提供的服务,被告不存在原告诉称的恶意侵权行为。

2.被告在网页中展示的“重庆秦妈火锅”系列商标系商标的指向性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从案涉的网页信息文章当中,可以看出,该篇文章的作用系介绍“重庆秦妈火锅”,表明该项目系特定商家即原告具有独特的口味和配方,并能够以“秦妈”系列商标识别的特殊项目,用于区别其他相似或类似的商品服务,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以及说明性,其作用在于向消费者客观介绍该服务并区别于其他服务,属于商标的指向性合理使用;

且在商标使用过程中,也不存在对商标的贬损或是导致商标显著性、知名度的降低,不存在造成权利人其他商标利益损害。

3.被告仅是网络搜索服务的提供者,并非案涉展示文章原创作者,被告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不构成侵权;

在快马商机网中载明了相应提示,根据《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现搜索结果明显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网站及应用,应当停止提供相关搜索结果,被告作为互联网搜索服务提供平台,仅需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搜索结果附注意义务。

且被告在收到法院相关文书资料,发现该展示内容可能损害原告权利时,已经断开链接,尽到了注意义务。

(三)原告所诉请的150000元经济损失,无任何依据,被告并未与原告形成竞争关系,也没有通过转载、展示相关文章攫取原告的利益,对其造成损失,反而对“秦妈”品牌商标、服务存在正面、积极宣传作用,被告也并未向原告收取宣传费用;

同时,被告并未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未损害其合法权益,也不存在维权合理费用的承担问题。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商标权属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向原告颁发第3986448号商标注册证,该商标“”注册有效期为自2007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备办宴席;

餐厅;

餐馆;

自助餐馆;

提供营地设施;

养老院;

日间托儿所;

为动物提供食宿;

动物寄养;

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后国家商标局向原告出具《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第3986448号商标第43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

2002年7月28日,中国饭店协会颁发两份《中国名火锅证书》,分别载明秦妈老火锅和秦妈荔枝锅被评为中国名火锅。

2002年11月,中国烹饪协会颁发证书授予“重庆秦妈老火锅”以“中华餐饮名店”荣誉称号。

2003年3月20日,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烹饪协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向原告颁发荣誉证书,载明原告荣获2002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

2003年10月,中国饭店协会颁发《中国十佳火锅店证书》,授予“重庆秦妈老火锅”2003中国十佳火锅店。

2003年10月,国际饭店与餐馆协会及中国饭店协会共同颁发《国际餐饮名店证书》,授予“重庆秦妈老火锅”国际餐饮名店。

2004年10月,中国饭店协会颁发《中国美食节十佳火锅底料证书》,授予原告2004中国美食节十佳火锅底料“秦妈”火锅底料。

2010年6月,中国饭店协议向原告颁发证书,授予原告“中国十大火锅品牌”。

2012年12月31日,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驰字[2012]899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秦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原告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3类餐厅服务商的“秦妈”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诉侵权行为相关的事实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7月25日前往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就快马商机网刊载秦妈加盟事宜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就此出具(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724号《公证书》,公证保证内容显示:1.快马商机网由被告经营管理。

2.快马商机网刊载有加盟“重庆秦妈火锅”的网页信息,该网页信息有载明合作详情、合作优势、合作支持、合作流程等内容,网页同时载有以下内容“本文来自号外新闻网。

该项目新闻来源于互联网,项目暂时不在快马商机网提供合作,如果你对其他加盟有合作意向,请在下方留言框留言。

本篇文章为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因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和本站取得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为用户提供免费信息展示,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加盟费),如有冒充本站收费行为请及时报警”。

3.“合作门槛低”的宣传语展示于快马商机网首页上。

截至开庭之日,被告已删除快马商机网中刊载的“重庆秦妈火锅”加盟信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567号《公证书》、(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2168号《公证书》、(2018)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1569号《公证书》、(2018)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9724号《公证书》、光盘、庭审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为证。

审理中,(一)原告还陈述或回应了以下内容:1.重庆秦妈火锅店可以加盟,但原告未曾委托(或授权)被告或号外新闻网对外发布重庆秦妈火锅店的加盟信息;

原告一般在门店上公布加盟热线,没有在网络网站上发布过加盟信息,不清楚加盟费是多少钱。

2.原告没有收到过因通过被告发布的加盟信息而与原告联系的信息,网站上没有原告的联系方式。

(二)被告陈述:1.快马商机网中一部分为商家和被告合作,为商家发布信息,此部分有盈利;

一部分为转载介绍项目,转载项目是随机的,此部分没有盈利,本案的重庆秦妈火锅就是此类情况。

2.被告提供的加盟项目信息是转载来源于项目网、号外新闻网,被告没有收取过保证金。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第3986448号注册商标所有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快马商机网上发布关于重庆秦妈火锅的加盟信息,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是否应向原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对此争点,本院评判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商标的合理使用,原告要求被告进行侵权赔偿的诉请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1.原告提出的宣传语“合作门槛低”拉低原告形象及信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根据前述查明,该宣传语系刊载在快马商机网首页,而非刊载在重庆秦妈火锅加盟信息页,并非针对秦妈火锅加盟的宣传语,该主张与事实不符;

2.原告未因被告对外发布的重庆秦妈火锅加盟信息而实际产生损失,且对于原告而言,重庆秦妈火锅实际上是可以加盟的,被告对外发布的关于重庆秦妈火锅可加盟的信息非不实信息;

3.被告在重庆秦妈火锅的加盟信息页明确载明了“本文来自号外新闻网。

该项目新闻来源于互联网,项目暂时不在快马商机网提供合作,如果你对其他加盟有合作意向,请在下方留言框留言。

本篇文章为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因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和本站取得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本站为用户提供免费信息展示,不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加盟费),如有冒充本站收费行为请及时报警”等信息内容,被告使用涉案商标发表加盟信息的行为并非恶意,被诉侵权行为旨在说明“重庆秦妈火锅”而非宣传被告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该商标使用行为并未暗示得到了商标所有人的支持或赞助,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让相关公众误认为可通过被告加盟重庆秦妈火锅;

4.被告未因在快马商机网上发布重庆秦妈火锅加盟信息而获得相应的加盟经济收益,被告在网页中明确自己不收取费用,本案也无证据显示被告因对外发布重庆秦妈火锅加盟消息而获取过加盟费、保证金等类似费用。

综上,被诉商标侵权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被告关于其系合理使用商标的抗辩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进行侵权赔偿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重庆秦妈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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