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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兰康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金客日用百货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782民初2053号
案件名称北京兰康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金客日用百货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兰康保科技有限公司;义乌市金客日用百货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053号原告:北京兰康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3-175号。

法定代表人:窦荣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金客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振兴西路122号5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高清松。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兰康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金客日用百货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兰康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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