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82民初2053号原告:北京兰康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3-175号。
法定代表人:窦荣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阳,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金客日用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街道下骆宅振兴西路122号5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高清松。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侃昕,浙江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兰康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金客日用百货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北京兰康保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