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2民初4473号之一 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港路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43548J 法定代表人:汤业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晴,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弘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美居装饰广场1号楼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40568778E 法定代表人:王建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浩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3045元,由原告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