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4045号原告:杭州百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舟山东路30号1幢1017、1019室。
法定代表人:何晓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欣欣,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小红,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市万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润州花园23幢第6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开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市大白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黄山南路18号润洲花园23幢三单元605。
法定代表人:王景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杭州百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万树商贸有限公司、镇江市大白鲨商贸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杭州百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杭州百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百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百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