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初19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云,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惠大家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明德路7-1东城康桥18-101。
经营者:吴海宁,女,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惠大家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