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2260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佳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如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明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执行董事。
原告周丕海诉被告江苏如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周丕海以被告未能送达为由,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