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78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惠合购物中心,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前丁村府前街东首路南。
经营者:孔军,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阳县锦迈隆购物中心,住所地宁阳县乡饮乡中心商业街东段。
经营者:王月梅,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阳县惠合购物中心、宁阳县锦迈隆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