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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陈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351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陈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陈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351号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万春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旻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省陈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S202线西侧(金博商城)B4区15-16室。

法定代表人:相陈涛。

原告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厨卫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陈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陈陈建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美的厨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就其销售假冒原告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美的Midea”,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Midea”的热水器产品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8万元。

事实与理由: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家用电器、电机等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国内企业。

该公司注册了系列“美的”商标。

2013年12月1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第11类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美的Midea”、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Midea”,均于2009年6月14日核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期限均至2029年6月13日。

核定使用范围均包括热水器等。

2018年11月8日,中山市公安局联合东莞市公安局在东莞市塘厦镇塘天南路52号的一个无名厂房内,查获假冒“美的”品牌的储水式电热水器190台等物品,并发现以涂相胜为首的制假团伙。

通过调取发货记录发现,被告法定代表人从涂相胜处累计购进145台涉案侵权电热水器,上述产品由被告进行对外销售。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美的厨卫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关于侵权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8月28日发布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通知》规定,发生在全省范围内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合肥知识产权法庭管辖。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

前述规定表明,驰名商标制度的目的在于扩大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实现注册商标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认定应符合按需认定原则,即需以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为必要条件,否则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本案中,从美的厨卫公司提交的民事诉状和证据看,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热水器,本案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人民法院可直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控侵权商品是否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无需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为事实根据,故本案不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安徽省亳州市,故本案应由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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