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终1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莱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西河一区29幢3单元1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安伟,义乌市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文化道东侧梅园新村住宅小区1-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健男,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上诉人义乌市莱香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潇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2民初18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义乌市莱香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义乌市莱香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义乌市莱香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义乌市莱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