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21民初432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穰泽群,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文,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建资通讯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晴岚路6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B1E1区1-10栋及地下车库、连接平台G层158号。
法定代表人:曾海英。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建资通讯行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