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01执88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李迪食品经营部,经营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门里大街儒园E座底商E7号。
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迪,女,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开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李迪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津0101民初862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李迪食品经营部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承担执行费用。
案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津0101执880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朋辉审判员 王晙哲审判员 贾 鑫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志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