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744号 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铜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 人民路8号。
负责人:吴九云。
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扬州市星慧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李古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胡广太。
原告孔玮与被告天长市铜城镇人民政府、被告星慧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审判长 张丽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方曼 书记员丁延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