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金爵铜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孙李桥村五组2幢。
法定代表人:仲小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鑫臣楼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振泾路168号-9幢。
法定代表人:钱永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华,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通金爵铜艺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鑫臣楼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臣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知初2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初27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或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金爵公司认为,其公司所在地在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孙李桥村五组2号,而最高人民法院(2017)2号批复第一条的规定,是原则同意而不是照办,故江苏省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有瑕疵,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或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鑫臣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南通市辖区内专利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管辖权。
本案中,鑫臣公司起诉主张,金爵公司销售的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因金爵公司住所地位于南通市,属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院管辖范围,原审裁定驳回金爵公司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金爵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