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79号 原告:张清林,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严礼贵,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建豪,男,系被告严礼贵之子。
原告张清林与被告严礼贵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张清林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严礼贵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清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张清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