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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与温州市润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尤素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206民初960号
案件名称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与温州市润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尤素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温州市润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尤素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206民初960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

代表人:NicolasLambert,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润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永楠路株柏公寓****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234446934。

法定代表人:尤素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尤素媚,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佳宸,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与被告温州市润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尤素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3月1日向本院寄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25元人民币,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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