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206民初960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
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75008蒙塔歌大道**。
代表人:NicolasLambert,该公司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东,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润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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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永楠路株柏公寓****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3234446934。
法定代表人:尤素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尤素媚,女,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佳宸,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与被告温州市润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尤素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3月1日向本院寄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25元人民币,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