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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李氏锁城与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3民辖终43号
案件名称蚌埠市蚌山区李氏锁城与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蚌埠市蚌山区李氏锁城;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3民辖终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蚌山区李氏锁城,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经营者:陈正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南湖五金机电大市场13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蚌埠市蚌山区李氏锁城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0)皖0304民初1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蚌埠市蚌山区李氏锁城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可以使用李文锁城的商标等。

2010年3月2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特许加盟经营合同》,并依照约定支付了加盟费及保证金,并且销售被上诉人的产品。

后由于在加盟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没有按照约定退回上诉人的保证金,上诉人将企业名称由“蚌埠市蚌山区李文锁城”更改为“蚌埠市蚌山区李氏锁城”,但是依旧销售被上诉人生产的产品至今。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不是侵权纠纷,应是合同纠纷。

上述合同第十五条也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的方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来确定管辖法院。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同意指定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生在蚌埠市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同时批准该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蚌埠市蚌山区李氏锁城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不是侵权纠纷,应是合同纠纷,因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本院在处理管辖权的程序中不予审查。

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怀甫审判员  秦 玉审判员  胡玉巧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丁刘女书记员邵春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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