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16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程岭家多福购物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程岭乡程岭街67号。
经营者:王金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松县程岭家多福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再松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查世庆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毕雅茹 附法律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