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5754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敬大生百货店,住所地:。
经营者:谢景龙,男,200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敬大生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