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24东海县牛山腾飞五金商行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24号
案件名称24东海县牛山腾飞五金商行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海县牛山腾飞五金商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民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县牛山腾飞五金商行,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海陵东路111号1栋111-5。

经营者:颜伟伟,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海县牛山腾飞五金商行(以下简称腾飞五金)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初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福达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腾飞五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初16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东海县牛山腾飞五金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