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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山西捷讯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晋01知民初13号
案件名称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山西捷讯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山西捷讯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知民初13号 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教育北路49号6栋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陆李,董事长。

被告:山西捷讯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旧城街17号楼2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金井。

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捷讯通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迷你对讲机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模具;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含调查取证等合理开支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2020年5月20,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状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含调查取证等合理开支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

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晨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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