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4执7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东区开创大道362号。
法定代表人:赵璧秋,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淑芬。
被执行人:山东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兴原大街加气站对过。
法定代表人:陈立强。
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与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鲁14执76号,申请执行标的为19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1、2020年3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保险、车辆情况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3、2020年5月13日,到平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有登记的不动产;
到平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被执行人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企业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4、2020年5月13日,到被执行人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系租赁经营,租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厂房属于宋某某所有,宋某某证实被执行人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已停产歇业,现厂房由他人租用。
5、2020年6月3日,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保险、车辆情况等进行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0年6月5日,到平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有登记的不动产;
到平原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被执行人山东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山东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企业状态为在营(开业)企业。
同日到被执行人山东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该公司有经营场所。
7、2020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8、2020年6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以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执行行为,表示目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德州丰利源饮品有限公司、山东汇利园食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州华糖食品有限公司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