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30号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渑池县楚湘苑火锅店,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新华北路。
经营者:上官建永。
被告:上官建永,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娇,女,汉,1990年10月19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渑池县楚湘苑火锅店、上官建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