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27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阔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东辛农场海南分场(社区)43管理区(仓库)。
法定代表人:陈思。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阔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