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06民初3302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58号7楼713室。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多果美百货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刘家洼住宅区门面房。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多果美百货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