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8民初29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前进区零肆伍肆韩妆化妆品店,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保卫社区光复路(0454街区藏珑商住综合楼7号楼)。
经营者:黄月亮,女,汉族,1974年9月14日出生,现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宏,黑龙江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佳木斯市前进区零肆伍肆韩妆化妆品店(韩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和被告韩妆化妆品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宏到庭参加诉讼。
因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7000元费用,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28日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退返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