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2民初64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某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周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赵某,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云冈区武飞烟酒店,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区同地景园A区2栋4号商铺。
经营者:张武飞。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云冈区武飞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