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4民初23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杜家镇永联村莲山屯。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河县开发区凌云粮油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城区纸厂路北首路西。
经营者:路玲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陆军,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齐河县开发区凌云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0年5月31日以与被告齐河县开发区凌云粮油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