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04民初37号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旗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59841B。
法定代表人:陈伟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麒,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南市宝鼎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206国道南侧(淮南市三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U78A6G(1-1)。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福敏,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三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206国道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2774555B(1-1)。
法定代表人:尹义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市宝鼎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淮南市三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淮南市宝鼎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淮南市三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江志珍审判员 焦 波审判员 张玉蓉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 菊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