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8民初19号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29号楼4层F1-1。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霖,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洮南市红黄蓝书画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荣福西路兴安花园小区1号楼1-2层8门。
法定代表人:牛世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利,该学校教师。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红黄蓝教育公司)与被告洮南市红黄蓝书画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庭审中,北京红黄蓝教育公司将赔偿项目的诉讼请求变更为20,000.00元,并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交案件受理费超出部分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