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15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
法定代表人:郭某,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韩百特家居美妆店。
经营者:崔楠,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吉林市吉林东市商贸经济示范区韩百特家居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