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1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村木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丁春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为,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村木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何春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村木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何春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3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何春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何春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何春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董尔慧书 记 员 董尔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