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3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雅平,系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鑫,系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惠佳烟酒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氐星路743号。
经营者:刘秋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底市娄星区惠佳烟酒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刘秋芳之夫因意外事件,头部遭受重大损伤,现正在医院住院治疗,耗费巨额医疗费,家庭生活难以维系。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知悉并确认后向本院请求撤销强制执行申请,并表示不再因被执行人此次未履行而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13民初20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琼审判员 曾兴审判员 彭旦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周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