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辖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风行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原名:深圳风行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邓凌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尧,男,198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雱。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上诉人广东省风行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盛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尧及原审被告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迈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7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风行盛世公司上诉称,本案实际制造商以及上诉人(即本案品牌商)所在地均在深圳市,而上海市仅是销售者被告一的住所地,不利于查清事实。
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及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应由上诉人以及涉案产品实际制造商的所在地,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一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肖尧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圆迈公司及京东公司未提交述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
本案中,被上诉人肖尧以风行盛世公司、圆迈公司及京东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一审法院,因圆迈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据此确认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风行盛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陶 冶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